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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假身份证入职,构成劳动关系吗?| 劳动法行天下
本公众号编者刘秋苏,中国法学会会员、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、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、劳动法专家。 领域:劳动人事、公司事务、法律顾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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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苏州市人社局
【案情简介】马某因身份证遗失,于2013年8月借用朋友李某的身份证进入一家电子公司上班,且其在公司也以李某自称,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,但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。2014年,马某在工作中受伤,因其以李某身份入职,合同上写的是李某的信息,马某无法以自己身份申报工伤,故申请劳动仲裁,请求认定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。
【案例点评】马某虽冒用了他人名字,但其实际上是为公司提供劳动、接受公司管理,同时公司支付其报酬,双方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,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也就是说,确认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,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,即用人单位是否为实现生产经营目的,对劳动者进行指挥、监督和管理,劳动者是否为获取劳动报酬自愿服从用人单位安排、提供有偿劳动。